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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收購合同

出口商品收購合同

出口商品收購合同

供方: 合同編號:

需方: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出口商品特點,經協商,供需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 產品名稱、規格、單價、數量、金額、質量標準及包裝要求:

貨物描述 數量 單價 總金額 質量標準 包裝要求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二、 交貨時間:見電匯底單傳真後5日內送貨到加工廠;

交貨地點:供方自費將貨物送到加工廠。

三、 結算方式,供方須憑真實、合法、有限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票證的要求按國家税務局有關政策執行)及時進行結算。以上及相關一切票證在需方向銀行辦理付款或向供方支付票據前交付需方,供方所提供票證若有虛假或非法、無效的,應依法向需方承擔違約及賠償責任。貨款期限,帶款提貨。

四、 檢驗、驗收:在需方對貨物檢驗並接受貨物前的一切風險、責任及費用由供方承擔,發生不可抗力應即時通知需方。需方憑供方辦理檢驗報告、碼單和供方提供的其他驗收所必須的能夠證明貨物品質狀況的技術資料、證明等貨到後驗貨。必要時應根據需方要求憑供方辦理提供的由出口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及需方、外商的驗收標準和方式驗貨。如合同貨物的出口外商、需方的檢驗與供方所辦理提供的檢驗標準、方式或檢驗結果有差異時,以前者為準。需方的檢驗、驗收不在任何意義上解除供方所依法應該承擔的產品質量責任。

五、 為保證需方出口履約,供方所交貨物必須符合本合同約定及外商和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鑑於需方出口遠途運輸的實際情況,需方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為貨到需方和外商指定地點、港口且需方和外商驗收之日起六個月。

六、 合同的變更或終止,須徵得對方書面同意。供方違約,需方有權自行變更、中止或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後果由供方承擔。

七、 合同一經訂立,必須嚴格履行。本合同項下對供需雙方的各項規定和義務均規定有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有多項違約,違約金累計計算。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八、 需方支付定壹萬元。需方不履行合同,相應部分定金不再返還;供方違約,除雙倍返還全部定金,引起需方的外商索賠的,還必須接受索賠並承擔違約責任。如需方已結清貨款,供方在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數量,質量或任一規定義務履行時,供方應雙倍返還全部定金。供方向需方提供擔保時,則擔保方與供方一起向需方連帶承擔本合同責任和義務。擔保書(協議)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不一致的,無論供需雙方是否提供擔保,不影響本條款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九、 凡與本合同有關或因執行本合同所帶來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或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決。

十、 本合同字簽字之日起生效。傳真簽字的,視為合同正本簽字。

十一、 其他約定事項:

供方(蓋章): 需方(蓋章):

授權代表: 授權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