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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

投資時的核算應先確定初始投資成本,然後對初始投資成本進行調整:

1.確定初始投資成本

(1)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企業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作為應收項目處理。

(2)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

(3)投資者投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作為初始投資成本,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2.調整初始投資成本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2)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視同捐贈利得),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賬務處理是:

借:長期股權投資——××公司(成本)

貸:營業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