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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協議如何退夥

合夥協議如何退夥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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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的退夥




    1、協議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2)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4)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夥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3、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者合夥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雙方在成為正式合夥人之前都是需要簽訂合同的,合同中有雙方合夥的相關事宜,如果合夥人在中途撤資那麼按照合夥合同中規定,撤資人來承擔雙方的一切損失,另外合夥人撤資是需要經過多方同意的,如果大家不同意是不能強行撤資的否則會加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