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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區社會撫養費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增城區社會撫養費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一、增城區社會撫養費是否可以分期繳納?

城區社會撫養費可以分期繳納,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條件,當事人違法計劃生育政策生育子女,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確有實際困難者,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天內向街道人口計生科提出要求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申請

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所需材料

(1)《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複印件1份,驗原件)

(2)民政部門出具的低收入證明(原件1份)

(3)《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保證書》(原件1份)

(4)《區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申請表》(原件1份)

申請人可在街道人口計生部門領取《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申請表》

二、不交社會撫養費的後果

應該繳納而拒絕繳納社會撫養費的當事人,直接的後果是:由縣級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反現行生育政策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這是現行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政府職能部門必須切實維護。因此,無論在什麼時候,當地的計生行政管理部門一經發現違法生育當事人的違法生育子女行為,查實後,即可作出行政徵收決定。而作為違法生育子女的當事人,必須承擔違法生育責任,履行法律義務,繳納社會撫養費。如果當事人拒絕的,計生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關於社會撫養費的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8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一)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徵收。徵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一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徵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徵收;每再多生育一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徵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懷孕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辦結婚登記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徵收社會撫養費。

有條件一次性交齊社會撫養費的情況下,社會撫養費還是要一次性全部交齊的,如果夫妻雙方都交不起社會撫養費,那就不應該違反當地的計生政策,堅持超生。向計生部門申請分期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話,還得等計生部門的最終調查,才能知道可不可以分期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