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計劃生育 > 再婚生育

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獎勵與社會保障有哪些?

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獎勵與社會保障有哪些?

遼寧省計劃生育條例獎勵與社會保障有哪些?

第十四條 男滿25週歲、女滿23週歲初次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3週歲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晚婚的,婚假在法定婚假基礎上增加7日,夫妻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一方享受;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產假增加60日,男方護理假為15日,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農村村民晚婚、晚育的,應當給予相應待遇。

第十五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城鎮居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所在單位各發給50%;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單位全額發給;無工作單位也無固定收入的,由當地財政發給。

(二)子女托幼費、醫療費,由其所在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補貼。

(三)職工退休後,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2000元補助費。

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屬於在單位辦理退休手續的,由其所在單位發給;屬於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失業的,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當地財政發給,具體辦法由縣(市)區政府制定。

2003年4月1日前退休的職工,已享受每月增加5元補助費的,從2003年4月起調整為每月10元,享受一次性給予1000元補助費的,不再調整。

本辦法施行前,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改制、撤銷、分流等原因導致失業的,失業前已由企業在預留資金中解決補助費的,不再發給。

第十六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村民,享受下列待遇:

(一)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14週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0元或者一次性獎勵1500元,由當地財政發給,或者給予相應待遇;

(二)在子女入托、入學、就醫、就業、入伍等方面給予照顧;

(三)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照顧;

(四)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給予照顧;

(五)雙方均為農業户口,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行為,現存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或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夫妻,年滿60週歲後,由市及縣(市)區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600元的獎勵扶助。

第十七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當其獨生子女在未生育下一代之前死亡或喪失勞動能力後,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屬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由退休金髮放單位全額發給退休費,已按其他規定享受全額退休費的,每月增加5元;其他單位職工,退休後由其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不低於3000元補助費;

(二)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的不屬於本款第(一)項規定的城鎮居民,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一次性發給3000元補助費。

終生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夫妻,可以享受前款規定的待遇。

第十八條 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婚姻關係發生變化的,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一)離婚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再婚的,全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再婚的,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享受本人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退回已發給的獎勵費;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及有關待遇,已發給的獎勵費不退回。

(二)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不再婚或再婚後符合再生育條件不生育(收養)的,可以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再婚後符合再生育條件再生育(收養)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不再生育(收養)的,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助費。

第十九條 職工施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下列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3日,7日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三)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劑的,休假5日;

(四)施行輸卵管結紮術的,休假21日,產假期間結紮的,產假順延;

(五)施行輸精管結紮術的,休假10日;

(六)施行人工流產術的,休假14日;施行中期妊娠引產術的,休假30日;

(七)經批准施行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21日,施行輸精管復通術的,休假15日。

以上休假包括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同時施行兩種以上手術時,假期分別計算,休假期間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發現其生育行為時的計徵標準計算徵收社會撫養費。屬於城鎮居民的,以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計徵標準;屬於農村村民的,以所在縣(市)區農村村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為計徵標準,具體執行下列規定:

(一)符合再生育條件的夫妻,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的0.5倍徵收。

(二)未依法確立夫妻關係生育,已滿法定婚齡,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按照計徵標準的1倍至2倍徵收;未滿法定婚齡的,按照計徵標準的3至4倍徵收。

(三)符合再生育其他條件的夫妻,但女方年齡未滿26週歲再生育的,按照計徵標準的1倍徵收。

(四)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多生育1個子女的夫妻,於生育之日起1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徵標準的5至7倍徵收;超過1年在2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徵標準的6至8倍徵收;超過2年在3年內主動報告的,按照計徵標準的7至9倍徵收;超過3年未主動報告或未主動報告經舉報查實的,按照計徵標準的8至10倍徵收。

(五)不符合再生育條件,多生育2個以上子女的夫妻,以多生育1個子女應徵收的社會撫養費為標準,按照多生育子女數加倍徵收。

(六)超過《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量無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的夫妻,比照第(四)、(五)項的規定徵收。

(七)有配偶者與他人非婚生育的,均視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所生育子女按照超過《條例》規定的生育子女數,男女雙方分別計算,按第(四)、(五)項規定分別徵收。

夫妻雙方户籍均在我市,一方為城鎮户口,一方為農業户口的,或同為城鎮、農業户口,但户籍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按照計徵標準高的一方的計徵標準徵收。

對於2003年4月1日以前發生的違法生育行為,按照行為發生時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撫養費徵收權限:

夫妻一方為本市户籍,其違反《條例》生育的子女户口擬落本市的,由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

夫妻雙方均為非本市户籍,生育行為發生在本市或由本市現居住地首先發現的,由其現居住地的縣(市)區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户籍所在地已經依法徵收的,現居住地不再徵收。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一次性繳納社會撫養費;一次性繳納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年,第一次繳納的金額不得低於應徵收社會撫養費的50%。

當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繳社會撫養費2‰的滯納金。

繳納社會撫養費,應當持《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到指定的金融機構繳費,金融機構應當將收取的社會撫養費在3日內上繳縣(市)區國庫。

第二十八條 違反《條例》生育子女的,在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同時,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產假期間停發工資、獎金,取消福利待遇;

(二)三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或者級別,不得享受獎勵工資;

(三)五年內不得錄用為國家工作人員;

前款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根據違法情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其他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九條 單位不落實法定代表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以及未達到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要求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政府給予通報批評,當年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或取得其他榮譽稱號。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人口與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徵收社會撫養費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我國針對於按照規定施行計劃生育的公民是可以得到一些獎勵和社會保障,具體的標準就要按照當地的政策來實施,因此,只要合法的做好每一件事,我們國家是不會虧待遵守紀法的人,是一定要給出回報的,這也是為了我國社會的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