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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與户主關係是怎樣的?

户口2.69W

一、户口與户主關係是怎樣的?

户口與户主關係是怎樣的?

户口與户主的關係一般情況下都有親屬關係。如果户口簿上的與户主關係寫錯了,是可以申請變更的。先由所在村委或居委出具一份證明,然後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即可。可參照如下處理:

1、當事人可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户口本等證件;

2、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諮詢對應的工作人員;

3、如果經對方查證,確屬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由於失誤,造成登記錯誤的,對方會給予更正;

4、如果屬於自身原因(填寫失誤等),一般應寫一份更正申請書,由對方查實後,再更正。

我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第十七條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二、户主與法定監護人有關係嗎?

監護人是根據血緣關係、親屬關係依照法律的規定來的,與户口薄户主並沒有直接關係。

法定監護人跟居民户口的户主沒有必然的關係。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對於户口本上記載了一些事項並不是特別清楚,比如説在家庭成員那一欄當中,有一些人員與户口本上的户主的關係寫錯了,此時是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變更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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