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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 協議,贈與 效力

同居 協議 贈與 效力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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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財產的效力有多大?

《民法通則》第12條第2款規定:“不滿10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的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接受獎勵、贈予、報酬,他人不利以行為人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為由,主張以上行為無效。”從這些法律條款上可以看出,小濤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完全有資格代替小濤作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子女是有效的,這種贈與可以視為作為父母的監護人已經代理子女作出了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如果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屬於純獲益的合同無須經過法定監護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所以無論從哪個方面説,離婚協議中贈與給未成年子女的約定都是有效的。但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話,就另當別論。

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就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夫妻雙方不能代理子女作出意思表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如果夫妻想將共同財產贈與給子女應當另行與子女簽訂贈與合同。而不能僅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贈與。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採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採用口頭形式,又可採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後辦理公證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