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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離婚

涉外離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關係解除。這裏的涉外因素的婚姻關係主要指:或者是婚姻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具有外國國籍人或定居在外國的本國人;或者原婚姻關係是在國外締結的。

涉外婚姻離婚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