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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軌證據的認定

以下五種類型的證據材料在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下可以作為證明一方存在出軌行為的證據材料而得到法院的認定:
一是“保證書”、“道歉書”,婚外情被曝光後,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等;
二是嫖娼事件被公安機關查處後,可調取提供警方的詢問筆錄作為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後,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這些處理材料可作為一方出軌的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一方捉姦在牀的證據,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照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出軌證據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