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離婚需要多長時間才能離掉?
家事糾紛律師解答2.07W
律師解析:離婚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是協議離婚的方式,第二種是訴訟離婚的方式。
如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照該規定,如果雙方通過協議離婚,需要先進行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申請後30天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該離婚登記申請,且在前述30天冷靜期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領取離婚證。
這條規定中的兩個30天對希望離婚的當事人來説都是需要注意的節點。
如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後進行離婚登記,想要離婚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一方作為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管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除有法定判離理由的,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關於法定判離的事由,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而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起訴一方只能在該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即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通過協議離婚的方式離婚,根據《民法典》的最新規定,需要經過“離婚冷靜期”,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按照該規定,如果雙方通過協議離婚,需要先進行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申請後30天內,任何一方均可以撤回該離婚登記申請,且在前述30天冷靜期後的30天內,夫妻雙方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親自領取離婚證。
這條規定中的兩個30天對希望離婚的當事人來説都是需要注意的節點。
如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後進行離婚登記,想要離婚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起訴一方作為原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管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的,除有法定判離理由的,法院一般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關於法定判離的事由,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而第一次起訴離婚不判離的,起訴一方只能在該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依據是《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即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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