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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怎麼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關於執行户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户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户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週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姓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可由父母或撫養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户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予以變更;對18週歲以上的公民,原則上不予更改,確有正當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如屬幹部、職工還須持所在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准予更改的證明,經責任區民警審查,派出所長提出意見,報上級户籍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後,才可給予更改。對依法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受刑法處罰的人和正在勞教的人,一律不得更改姓名。
法律依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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