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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未成年人婚姻財產糾紛,一般要怎樣處理?

廣西未成年人婚姻財產糾紛,一般要怎樣處理?
律師解析: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
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條規定: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即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而我國的法定婚齡為男性二十二週歲,女性二十週歲。
這也就是説,未成年人之間無法成立合法的婚姻關係,即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姻關係也是不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
無效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對於未成年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
如果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無效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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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