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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在哪裏辦理

證件申領和制發的基本程序是:公民應當自年滿16週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申領手續,要交驗居民户口薄、本人照片,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交納證件工本費。未滿十六週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公安機關在對公民申報材料與本人户口登記項目內容核對無誤後,將辦證信息傳輸報送上一級公安機關制證。
領證
在前往辦證時,應攜帶居民户口薄、兩張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現場採集相片)和原申領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證。
在辦理手續時,要填寫《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和進行身份證指紋收集,協助工作人員準確核身份證登記項目,並交納證件工本費。
注意的是流動人口錄指紋要回户口所在地辦理。
自助服務終端開通,目前實現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詢、辦理進度查詢、户籍證明打印和身份證的補辦、丟失註銷。還可以辦理註銷證明和關係證明。
發放範
居民身份證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未滿16週歲的公民,由監護人代為申領居民身份證。
有效期
分為5年、10年、20年、長期4種。未滿16週歲、自願申領身份證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5年;16週歲至2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10年;26週歲至45週歲的公民,身份證有效期20年;46週歲以上的公民,身份證長期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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