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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有明確規定,禁止借婚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指出:當事人請求返還按歸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開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沒有結婚證減少返還彩禮的條件是什麼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人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用用前未第(二)、第(三)項之規定,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