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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申請保全

關於原告能否申請財產保全的問題:作為訴訟原告一方,有一個程序性的權利,那就是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以此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避免財產遭受損害,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是指在法院審理案件時,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訴訟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也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所以原告是可以申請保全的。

原告能否申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