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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怎樣強制執行探視子女
律師解析:強制執行探視子女的方式:
法院可以要求監護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點由另一方探望。
並且對拒不履行判決的監護人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實行罰款、拘留等措施。
但是該強制措施只能針對不配合的監護人,不能針對孩子,法院也不能強迫孩子與探望權人見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八條
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