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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遷户口需要哪些手續?

離婚孩子遷户口需要哪些手續?
律師解析:離婚後孩子手續:大人帶身份證和户口本原件、法院,到居委會和派出所申請辦理小孩投靠手續,派出所開出準遷證,然後帶上準遷證和小孩的户口本原件到小孩户口派出所辦理户口遷出手續,派出所會給開户口遷出證明,持身份證、户口本、法院判決書、小孩户口遷出證明,再回到户口派出所辦理小孩的户口遷入手續。
(一)如果父母雙方協議離婚的,需要帶的材料是:
1、到民政局領取;
2、孩子已上户口,要辦理户口遷移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證、夫妻户口本到夫妻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
3、
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户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户籍所在地辦理户口;
4、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
5、准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户籍遷移證》;
6、遷移證到入户的派出所辦理入户手續;
(二)如果父母視起訴要法院離婚的,需要準備的材料是:
1、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書;
2、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拿着户口本到遷入地辦理準遷證明;
3、持準遷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簽署同意遷出意見書,在將準遷證交給遷入派出所即可。法律依據:《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