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權變更訴訟怎麼寫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和義務,解除婚姻關係的父母雙方可以就子女撫養權變更問題進行協議約定,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根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相關規定具有下列情形的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可以要求變更撫養權: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對撫養權的變更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向法院提起撫養權變更訴訟要求法院變更撫養權。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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