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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財產和彩禮如何劃分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一人一半,法院可能會依據照顧撫養子女一方、女方、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具體分割比例上的調整。
關於彩禮分割與返還問題的法律規定彩禮給付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這與無條件的贈與不同,其實質是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給付彩禮和收取彩禮是以締結婚姻關係為前提的。最高院司法解釋也關於彩禮的返還做了明確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離婚財產和彩禮如何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