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投標有效期的定義
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後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屬於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後,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
(一)我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這是我國的法規對“投標有效期”作用的闡釋。它一方面起到了約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隨意更改和撤回投標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標方加快評標、定標和簽約過程,從而保證投標人的投標不至於由於招標方無限期拖延而增加投標人的風險。因為投標人的報價考慮了一定時期內的物價波動風險,一旦超過投標人考慮的時間段,風險將大大增大。
(二)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三)《建設工程招標文件示範文本》對投標有效期給出了這樣的表述:投標有效期為投標截止日期起至中標通知書籤發日期止。在此期限內,所有投標文件均保持有效。
(四)《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46條規定,招標項目的評標和定標活動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完成,如不能完成則招標人應當通知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整理的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在此提醒各投標人在投標時務必注意必須仔細核對所有要求,一定要保證所有證書有效期均在投標有效期內,否則造成投標被否決,浪費招投標各方的資源。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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