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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材料工程質量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一、電氣材料工程質量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電氣材料工程質量事故如何進行責任劃分?

1、指導責任事故:指由於工程實施指導或領導失誤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由於工程負責人片面追求施工進度,放鬆或不按質量標準進行控制和檢驗,降低施工質量標準等。

2、操作責任事故:指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實施操作者不按規程和標準實施操作,而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澆築混凝土時隨意加水,或振搗疏漏造成混凝土質量事故等。

3、自然災害事故:指由於突發的嚴重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事故。例如地震、颱風、暴雨、雷電、洪水等對工程造成破壞甚至倒塌。這類事故雖然不是人為責任直接造成,但災害事故造成的損失程度也往往與人們是否在事前採取了有效的預防措施有關,相關責任人員也可能負有一定責任。

二、工程質量事故具體責任者

1、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監理的工程,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建設單位應依法對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進行招標。建設單位向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供與建設工程有關的原始資料必須真實、準確、齊全。

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或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構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竣工後應組織竣工驗收。

2、勘察、設汁單位

勘察、設計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勘察設計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規範和勘察設計合同進行勘察設計,對本單位編制的勘察設計文件的質量負責,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註冊執業人員應當在設計文件上簽字,對設計文件負責。

除了特殊要求的建築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應做好設計交底工作,參與建設工程質量事故分析,並對因設計造成的質量事故,提出相應的技術處理方案。

3、施工單位

施工單位應按資質等級承攬相應的施工業務,按國家現行的施工規範、勘察設計文件和施工合同施工,對本單位施工的工程質量負責,接受工程質量監督站和監理工程師的監督檢查。建設工程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對全部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分包單位應當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問題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必須對建築材料、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並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對試件及有關材料,應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施工單位須建立並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做好隱蔽工程質量檢查和記錄,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應負責返修。

4、工程建設監理單位

工程建設監理單位應按資質等級和批准的監理範圍承攬業務,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承擔監理責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在工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進行責任劃分也非常有必要性。在質量事故的發生第一時間內還應當確認是否有工作人員的上網和器材損耗等情況,在後續處理的過程中也應當及時估算相應的損失,和做好補救措施,減少最小的損失,保證事故的妥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