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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人不同意評標結果如何處理

招標人不同意評標結果如何處理

一、招標人不同意評標結果如何處理?

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知道評標結果以後的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應當先向招標人提出異議,異議答覆期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二、招標人有哪些基本義務?

1、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時,應當向其提供招標所需要的有關資料並支付委託費。

2、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3、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4、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5、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6、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7、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8、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中標人。

9、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三、招標人有哪些權利?

1、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2、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招標人可以以書面形式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4、招標人有權拒絕對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

5、開標由招標人主持。

6、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估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投標有嚴格的操作流程,最終的評標結果也不是必須經過招標人的同意,只要中標方符合法定要求,在公佈了中標名單之後,招標方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和中標方簽訂合同,需要公開招標的項目,招標方並沒有權利指定中標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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