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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投標保證金取消

工程投標保證金取消

直至上世紀八十年代,國務院首次明確了一些適宜承包的生產建設項目經營項目可以實行招標投標的辦法,為進一步規範招投標活動,2000年頒佈了《招標投標法》。新世紀以來,我國城鎮化進程不斷提速,招投標市場也在這番工程建設浪潮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與此同時,招投標實踐中的問題也不斷湧現,其中招投標糾紛的救濟就是一個重要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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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80萬是不是取消了?

該條款出自《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因《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為上位法,因此以《條例》為準,取消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80萬限制,同時2013年招標師考試也認為保證金只用遵守不超過2%的規定。
另國家發改委2013年聯合九部委發佈的《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2013年第23號令)》中
第142條:將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該文件晚於《條例》發佈,應該看出在發改委看來工程施工項目投標保證金依然不能高於80萬,雖然該文件的法律效力層級低於《條例》,但仔細分析80萬的限制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並不衝突,而是做出更嚴格的要求而已。
因此,建議在招標師考試中認為取消80萬的金額限制,但在實際工作中該問題慎重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