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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智力四級殘後續護理費賠償年限最長是多久

交通事故智力四級殘後續護理費賠償年限最長是多久

一、交通事故智力四級殘後續護理費賠償年限最長是多久?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一般是20年。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中有具體規定,一看便知,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同原則上為一人,受害人需要護理的,肇事者應予賠償護理費、護理人數、護理期限。護理費是指生活需要特殊照顧或無法自理的人需要他人護理而支出的費用。護理費數額是由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護理級別等要素綜合決定的。

二、交通 事故責任認定的標準

1、 交通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謂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實際上首先是民法上關於民事責任成立要件中的因果關係原則;

認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首先要看行為人的行為和事故的發生和損害之間有沒有因果關係;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即使行為人的行為屬於嚴重違法行為,也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無證駕駛,嚴格遵守了通行的規則,也沒有任何駕駛錯誤,在這種情況下,對因後車追尾造成的交通事故不承擔事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事故當事人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除了包含因果關係原則外,還發揮了衡量當事人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的作用;所謂“行為對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主要是指在當事人沒有過錯或者難以認定過錯場合,確定事故損害的一個標準;原因力的研究和運用,在我國目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實踐中涉及較少;《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為通過“原因力”來分配責任提供了法律空間;

2、 交通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

過錯在民法上有兩種形式:客觀上的過錯和主觀上的過錯;所謂客觀過錯,就是當事人的行為具有明顯的違反法律的事實,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意識狀態,只要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就構成過錯;主觀過錯,主要是指當事人的過於自信、疏忽大意等主觀意識狀態;

在交通事故的因果關係確定以後,對當事人的責任比例的確定,主要是由當事人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在存在雙方或者多方事故當事人過錯的場合,例如,機動車超速行駛,而被撞的行人又闖紅燈,便面臨一個對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進行比較的問題;

比較過錯又稱為過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權行為法上的一項重要的責任確定制度;我國民法通則和《交通安全法》都明確了這種確定責任、分擔損失的制度;但是,在對當事人的過錯比例進行比較時,存在着技術上的障礙需要克服,主要表現為如何認定不同過錯對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當事人違法行為的“過錯係數”問題;例如,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確定記分分值所依據的原則也是考慮到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因此,在這方面也具有了一定的基礎;

智力四級殘疾基本上以後都一直需要有人照顧,所以護理費的具體賠償年限也不一定就只能是20年,但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就沒有什麼固定的標準了。如果是這種情況的話,建議肇事者最好還是能夠積極的跟受害者的家屬進行溝通,護理費的賠償標準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