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骨折怎樣評殘?
一、交通事故骨折怎樣評殘?
當事人因傷致殘,可在治療終結後書面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應當向當事人介紹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對傷殘鑑定有異議,在接到鑑定結論或複印件後3日提出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以一次為限。
造成傷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如何申請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傷者或死者近親屬可向對方索賠。受傷未致殘、受傷致殘、死亡的這三種情況的賠償項目,具體如下:
1、受傷未致殘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麼傷者可以索賠的項目有7項: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以及必要的營養費;
2、受傷致殘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以下賠償項目(6項):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以下6項費用: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
三、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程序
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工作應當由法醫進行;無法醫的,由處理交通事故的辦案人員進行;傷情複雜的,可以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或者委託其他專業傷殘鑑定機構進行。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內,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評定傷殘等級。
具體操作:
交通事故當事人治療終結後,向原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寫出傷殘評定申請書。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人的一般情況(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等)傷殘及治療情況(傷情鑑定、病歷摘要)申請請求事項,申請人、申請日期。
傷者必須在治療終結後的 15 日內申請傷殘鑑定。如果傷者 15天內不提出傷殘評定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得到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和殘疾用具費的權利。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
各方當事人接到傷殘評定書後,如果不服評定結果,必須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書面申請重新評定,經審查受理,才能進行重新評定。15天內不申請重新評定的,評定生效,其後提出重新評定申請的,為無效申請。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是不小心遭遇了交通事故後,此時交通事故不僅會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影響到受害人的工作和生活方面,所以事故的責任方也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費用,具體的金額會根據受害人的傷殘等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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