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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和户口有關係嗎

監護人和户口有關係嗎
監護人不一定和户口本上的人有關係。而多數情況下是父母,少數情況下,是其他親屬、還有法院指定的監護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職責的人。依據監護權取得方式可以將監護人分為四種,包括:(1)法定監護人,(2)指定監護人,(3)遺囑監護人,(4)委託監護人。上述監護人又可分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並克盡監護職責,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任何一種監護人的確定和監護內容,都和户口沒有關係。户口只是户籍管理的需要,或者只是和監護人在同一户籍地,如果需要遷户口或者需要上學等事項,也是監護人很小的一部分工作內容而已,二者本質上沒有法律上的直接關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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