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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判了撫養權不撫養可以嗎

一、《民法典》規定判了撫養權不撫養可以嗎

《民法典》規定判了撫養權不撫養可以嗎

《民法典》規定判了撫養權不撫養是不可以的。監護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被監護人可以請求社區居委會,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訴訟的渠道維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爭撫養權需要什麼證據

1、提交孩子年齡方面的證據,如出生證明、户籍證明。如果户籍證明和出生證明不一致的話,以户籍證明為準。

2、提交撫養人身體狀況方面的證據,如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歷。

3、提交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證據。如果有證據證明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則在子女的撫養問題上要優先考慮。

4、提交子女隨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證據。

5、提交一方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據。如果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則無子女的一方應該有權優先撫養子女。

6、提交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證據。

7、提交各自撫養子女有利或不利條件的證據。給孩子購買各種營養品、學習用品以及其他花費的憑證要注意保存,發生撫養糾紛以及贍養糾紛後一種非常有力的證據。

三、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怎麼找證據比較有利?

第一,關於雙方經濟條件、身體狀態的取證。

撫養孩子必然涉及到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一系列費用的支出,那麼取證證明自己收入情況、身體狀態比較優越,對撫養的爭取有極大的好處。尤其如果對方身體患有傳染病等不適用撫養孩子的疾病,那對己方爭取撫養權就十會有利了。

第二,關於雙方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

撫養孩子,意味着與孩子共同生活,那麼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就十分重要,因為撫養方的思想品質、生活習慣,會直接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思想品質、生活習慣的取證應側重於對方有什麼不良嗜好,譬如吸毒、賭博等等。

第三,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情況下,孩子都不是由夫或妻一方直接撫養,由是撫養方的父母撫養,那麼父母身體、教育、照顧孩子的意願等基本條件撫養權的爭取就十分必要了。

第四,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如果已方距離學校較近,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較為有利,爭取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五,孩子的意見的取證。

如果孩子年紀較大了,通常十週歲以上,那麼人民法院在決定撫養權的歸屬時,通常都會聽取孩子的意見,那麼跟孩子做好溝通工作,使孩子願意跟隨己方生活,就十分必要了。

夫妻離婚,一般也會導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撫養權。失去撫養權的一方將失去與子女共同生活的權利。不過,失去撫養權的一方仍然會享有探視權,可以在約定或裁判的時間內定期探視子女,與子女進行相對短暫的相處。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於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

繼父母的對繼子女的撫養權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和一般的父母子女關係不同,具有姻親關係和教育撫養關係,但不具備血緣關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論: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生父(母)和繼母(父)都要求撫養該子女的,撫養權歸生父母所有。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母不願意繼續撫養的,認為撫養關係已經解除,該子女仍由生父母撫養。

所以説,《民法典》規定判了撫養權不撫養是不可以的,當監護人取得了子女的監護權的,另一方需要支支付子女一定的撫養費及其相關費用,如果監護人拒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採取司法途徑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爭取撫養權需要的證據首先從經濟條件取證作為開始,直到子女意見取證作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