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母親的監護人是誰?
一、一般母親的監護人是誰?
配偶、子女或者是自己的直系親屬;為了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我國設置了監護人制度。監護人主要職責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老年人屬於特殊保護羣體,為了能夠更好地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係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監護人在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其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二、監護人必須承擔哪些職責?
1、供吃、穿、住、醫療等條件以保障未成年人得以生存和身體的健康;
2、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護未成年人的安全;
3、對未成年人的思想、行為進行正確的教育、引導和管理,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
4、保證未成年人接受學校科學、文化等知識教育;
5、照顧未成年人的生活;
6、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7、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與其智力不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8、代理未成年人進行訴訟;
9、保證未成年人不得早婚;
10、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11、保障未成年人與監護人共同居住;
12、公安機關彙報和請求幫助;
13、代為賠償;
14、監護人不得允許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綜合上面所説的,母親是屬於成年人,如果是屬於無民事能力的人一般就可以由配偶,或者是其他的親屬來進行承擔,誰來擔任監護人就一定要協商清楚,只要指定好那麼監護人就需要承擔起全部的責任,必須要保障到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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