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10歲後變更撫養權可以嗎?
一、子女10歲後變更撫養權可以嗎?
子女10歲後符合變更條件就可以要求變更。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二、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情形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第十七條 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三、撫養權變更後撫養費怎麼確定
根據最高法《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九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為了減少在離婚後男女雙方發生糾紛的概率,在離婚時,就需要去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等的問題。一旦確定,在離婚後,在對方沒有同意的前提之下,就不得擅自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也不得擅自更改撫養費的支付金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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