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子女為父母的監護人嗎?
一、我國的子女為父母的監護人嗎?
不是,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法律規定的是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有法定監護人,所以,老人如果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才會需要監護人,與年齡大小無關。
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的人身、財產和其它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一般來説,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設置監護人。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哪些人是老人的法定贍養人?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因此,老年人的子女是主要的贍養人。
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凡有贍養扶助能力的子女,不分男女均負有贍養父母之責。
這種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和父母之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和生父母、養子女和養父母、繼子女和履行了撫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或繼母之間。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有贍養的義務。女兒出嫁後,一方面繼續負有贍養自己父母的責任,一方面又要協助丈夫贍養其父母,即自己的公公婆婆。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對於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老年人(指年滿60週歲的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髮生糾紛的,可以要求有關部門,如子女所在單位或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查明情況後,要強制子女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根據當地的生活標準,判決子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也可以根據老年人追索贍養費的申請,在判決作出前,依法裁定子女先行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以解決老年人的生活急需。
在子女還沒有成年或者不具備獨立的生活能力之前,父母一直都是扮演和充當着子女監護人和撫養人的角色,同樣的,根據我國的特殊國情,在我國法律當中規定子女是必須要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親情關係雖然不是付出和回報的這樣一種投資關係,但在法律上是有監護和贍養這兩種相對應的法定義務的。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子女並不是父母的監護人,一般為人父母的不可能是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所以,父母的精神智力如果都正常的話根本也就不需要有。年邁的父母是需要有人來進行贍養的,應該説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贍養人而不是監護人,贍養人和監護人這是完全不相同的兩個法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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