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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途經是什麼?

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法院判決子女由一方撫養或協議由一方撫養,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一些客觀原因另一方不再適合撫養子女,另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情況。變更子女撫養權,方法之一是夫妻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若夫妻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只能訴諸於訴訟程序解決變更撫養關係糾紛,想要訴之於法律途徑,又有哪些相關法律依託?

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途經是什麼?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離婚後,非撫養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雙方可以協議變更,出於對子女健康成長的考慮,夫妻雙方協議解決是第一選擇。

其次,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的,非撫養方應另行起訴。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請求,已經不涉及原離婚案件,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的糾正,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外出現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所以,應當作新的案件向法院另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的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變更:

(1)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 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 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 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下情況下,另一方可請求法院變更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如果一方認為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存在法律上認可的變更撫養關係的情況,應當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支持。

根據以上相關表述,我們能夠了解到,一方擅自變更撫養關係是法律不允許的,有正當理由的,法律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允許離婚夫婦以協議或訴訟方式變更與子女的撫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