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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生娃,分手後誰來撫養

未婚生子,子女撫養問題往往容易扯皮。大家都知道,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但是,具體到實踐中,男女分手後究竟是由男方還是女方撫養呢?我們一起從下文中進行詳細瞭解吧。

未婚同居生娃,分手後誰來撫養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視為同居,不存在婚姻關係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辦理結婚登記是婚姻關係成立的法定條件,小張和小劉沒有領取結婚證,不是合法夫妻,自1994年後,就沒有了事實婚姻的説法,兩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係,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

如何解除同居關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小張和小劉之間的同居關係,不需要辦理離婚手續,也不需要向法院起訴,直接協商分開,解除同居關係即可。

如果在孩子扶養和財產分割上不能協商一致,可向法院起訴解決,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公正判決。

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誰來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9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徵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正常情況下,小張和小劉兩人應一人撫養一個,男孩處於哺乳期,一般由女方撫養;大一點的女兒,主要看是否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要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被告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

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誰來承擔,如何承擔?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由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每月按個人收入的20-30%支付撫養費,兩個的不超過收入的50%;如果發生重大費用及教育費等,待產生後再行主張。

小張和小劉屬於同居關係,兩個孩子雖是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權利等同於婚生子女,兩人都有義務承擔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

雖然未婚同居是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但是在解除同居關係時,對子女的撫養權問題是按照婚生子女進行處理的。即此時需要考慮子女的實際年齡,以及父母雙方的條件,對子女的撫養權做出判決。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的話,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來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