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的共同撫養權是否可以?
一、離婚後孩子的共同撫養權是否可以存在?
離婚後孩子的共同撫養權是可以存在的。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子女的做法,在司法實踐中被廣泛採納,但目前並無法律法規等明文規定,具體可以二人協商。司法方式解決撫養權問題的話,原則上撫養權是一個人擁有的,但如果在生活中無法照顧子女或者是有嚴重錯誤的話,也可以上訴要求更換撫養權,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雙方離婚後孩子是否可以共同撫養這樣的問題,具體可以雙方協商,法律條文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
二、撫養權的確定如何進行?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7、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8、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
在當代社會,如果離婚鬧到法院上去的話,那麼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也是需要做出一個合理的協商的,一般情況下法院在進行判決的時候,都是以孩子的健康發展為出發點來進行一個合理的判決,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共同撫養孩子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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