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費協議怎麼約定
在所有離婚案件的訴訟司法實踐中,需要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分割,沒有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一般包括教育費、生活費和醫療費等基本費用,但是,往往離婚的雙方在撫養費上很難達成一致的協議,那麼離婚後孩子撫養費協議怎麼約定?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後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後;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後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
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
不損害他人權益。
也就是説,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 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我們知道只有在供養人的給付能力下降和經濟收入減少的情況下才能減少或免除撫養費;或者子女已經成年可以獨立生活養活自己的情況下,目前在司法的實踐中,按月支付較多撫養費的情況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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