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多久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眾所周知,對於孩子的撫養關係着孩子的健康成長,對於孩子的人生有重大作用。即使夫妻雙方離婚,夫妻雙方仍然對孩子享有撫養權。但是由於離婚後夫妻分居的特殊性,為了方便孩子的成長、生活和學習,孩子需要交給一方直接撫養。那麼若是離婚後多久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呢?
一、離婚後多久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
離婚後隨時都可以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出現以下法定事由時可以變更子女撫養關係: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如何變更
1、變更孩子的撫養權的兩種形式。
孩子撫養權的變更,有兩種形式:一是雙方協議變更。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只要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則應予准予,意思是説夫妻之間可以私下協商,然後請求法院予以變更;二是一方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但是,無論採取那種方式變更孩子的撫養權都需要法院的認可。
2、關於變更孩子的撫養權訴訟和審理。
應當注意的是,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離婚案件的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當夫妻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協議或者法院裁決、判決決定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但是夫妻離婚後,如果存在法定情形,則孩子的撫養權可以變更。關於離婚後多久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問題,法律沒有規定,即隨時可以要求變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包括雙方協議變更以及。以起訴方式要求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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