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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共同撫養孩子離婚協議書如何規定

一、雙方共同撫養孩子離婚協議書如何規定

雙方共同撫養孩子離婚協議書如何規定

一般是規定夫妻輪流撫養孩子。離婚後雙方共同撫養孩子,是有利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的,法律上是支持的。雙方約定共同撫養其孩子的,怎樣共同撫養,是沒有具體的規定,是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解決的,無論是協商輪流撫養,還是一起共同居住在一起撫養的,都是可以的,具體是看父母雙方的決定,而不是看法律的規定,法律也不會做此規定的,因為每對父母的情況是不一樣的,是不能有一個統一的方式的。

二、撫養權的分配

1、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2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如果雙方願意共同撫養孩子,法院是會同意的。但是具體的撫養方式比如説輪流撫養的時間,以及撫養費的支付一般是由夫妻之間決定,法院不予干涉。只要是能夠利於孩子成長的,法院一般是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