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能否解除
(一)、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能否解除?自然解除,想解除就解除
名份型繼父母子女關係就是一種直系姻親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繼父母子女之間僅存在倫理上的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只要生父/母與繼母/父離婚,或生父/母死亡,繼父母子女關係自然就解除了,無需通過其他方式結束彼此關係。
(二)、已形成撫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能否解除?法院的調解協議或或判決解除
1、什麼是已形成撫育關係的繼父母子女?
繼父母子女之間已形成撫育關係的,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父母子女關係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父母與婚生子女、父母與非婚生子女;另一類是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一般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分為兩類:一類是無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這類即使繼父或繼母和繼子女是同一家庭成員,彼此以親子相稱,也不發生親子間的權利和義務;另一類是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這一類之間因存在一方撫養另一方的事實,從而形成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雙方互負親子間的權利和義務。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該款規定明確將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擬製為親子關係。也就是説甲自幼因父親與乙的再婚而由乙一直撫養到成年,從而使甲乙之間形成了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
2、當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時,繼父母子女關係是否自然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8年1月22日針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而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能否解除的批覆》中指出:繼父母與繼子女已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終止,一方起訴要求解除這種權利義務關係的,人民法院應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准許解除的調解或判決。根據這個司法解釋,當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一方死亡時,繼父或繼母應當繼續履行撫育教育未成年繼子女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育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雙方關係原則上不能自然終止。但是,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經當事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如果在一方生父母去世之後,父子關係嚴重惡化,幾乎達到水火不容的地步,根據乙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繼子女接受繼父或繼母撫養,在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或生父母雙亡的情況下,繼父或繼母要求解除與未成年繼子女關係的一般不應允許;但因生父母協商變更子女的撫養歸屬,隨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繼子女被另一方生母或生父領回撫養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母已產生的擬製血親關係自然解除。
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長大成人,為維護老人的合法權益,繼子女應負擔贍養繼父或繼母的義務,繼父母子女關係一般不得解除。但如果繼父母子女關係惡化的,繼父母提出解除的可以解除。
4、生母與繼父或生父與繼母離婚時,繼父母子女關係可否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明確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這條規定説明,在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的生母或生父離婚時,如果繼父或繼母拒絕對繼子女繼續撫養,該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解除。
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經成年,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能自然解除。繼父母或繼子女一方或又方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係的,可以准許。但是,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三)、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如何解除?可協議解除或法院判決訴訟解除
收養型繼父母子女關係,他們之間即存在着姻親關係,又存在着收養關係。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根據這兩條規定,准許收養人一方要求與被收養人解除收養關係,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被收養人已經成年;
二是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惡化,已無法共同生活。由於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典》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故和收養關係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一樣,同為法律擬製血親關係。法律擬製血親關係即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成立,也可通過一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行為解除,故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也可以解除。收養法規定了解除收養關係的兩個必備條件,這個解除條件也應當是解除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的條件。但因《民法典》只是調整收養關係的法律規範,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不由其調整,故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子女關係解除的條件的情況下,可參照收養法的規定精神來處理這類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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