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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是否合法?

一、放棄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是否合法?

放棄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是否合法?

放棄孩子撫養權和監護權是不合法的,父母對子女應盡的撫養、教育義務是不應該也不能夠放棄的。

經查,在網站公佈的新“婚姻法”中未使用“監護”一詞。在《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有“監護權”之説。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二十九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第三十條 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二、其他法律規定是什麼?

《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的有關條文如下: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護權。

父親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的,母親的監護權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條 離婚時,女方因實施絕育手術或者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照顧女方的合理要求。

現實生活當中,如果要離婚的情況之下,必須要對孩子方面的問題做出妥善的處理,比如説孩子的撫養權和監護權歸屬税的問題,並不能夠申請進行放棄,因為這是屬於對於孩子必須要盡到的一項法律規定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