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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協議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一、夫妻結婚後協議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夫妻結婚後協議孩子撫養權可以嗎?

婚內撫養權的公證一般公證處是不會受理的,如果受理了,那麼這種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公證處沒有受理,那麼婚內的這種關於孩子撫養的協議則無效。因為:

1、只有離婚才涉及到孩子撫養,而孩子撫養人的確定以對孩子成長健康有利為原則。

2、這種協議不適用於合同法調整,因為它涉及的是婚姻家庭關係而非財產。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關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協議是否有效。但是,離婚才會涉及到孩子隨誰生活的問題,沒有離婚,就約定是沒有意義的。在離婚訴訟時,只要一方當庭提出異議,法院不會依協議判決,只可能將協議作為證據考慮。

所謂婚內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

二、孩子的撫養費的確定

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可以通過雙方共同協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撫養費用在離婚時一般由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提出。

2、如果離婚後,孩子還需要變更撫養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果離婚時沒提到撫養費問題,離婚後,還可以提起。相對之前的撫養費,因為父母給子女撫養費的義務是一種連續的持續的義務,所以可以肯定,只要孩子在18週歲以後滿兩年的時間裏主張撫養費,沒什麼問題。

我國對於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長是非常重視的,因此在婚姻家庭法當中,對於離婚這一方面,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孩子後期撫養成長的費用的規定都比較詳細。如果夫妻雙方對於孩子的撫養權有一定的爭議,那麼法院就可能代替父母雙方作出撫養權的決定。

三、婚內孩子撫養權協議書怎麼寫的幾點注意事項

婚內子女撫養權協議書的撰寫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協議中需約定孩子的撫養權歸屬。離婚會涉及到孩子撫養權的歸屬問題,而孩子撫養人的確定需要父母雙方從孩子的角度出發,切忌為了個人私慾而不顧及孩子的想法,應當以有利於孩子的成長為出發點。

2、在協議中可列明孩子撫養權變更的情形。為了孩子健康成長考慮,可列明撫養權變更的情形,例如可約定撫養方不盡撫養義務、撫養人無能力撫養時、子女不適合繼續與撫養着繼續居住等情形時或有其他理由要變更撫養人時可變更撫養人。

3、協議中需約定被扶養人的撫養費及支付方式。子女的撫養費用不僅僅包括生活費,還包括教育費和醫療費用,子女的撫育具體費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當地生活水平由雙方協商確定。撫養費的支付方式可以採取定期的方式按月或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4、同樣,在協議中也可以列明孩子撫養費變更的情形。例如原定的撫養費用標準過低,無法滿足實際生活水平時,可以約定增加撫養費用。

5、離婚後不直接行使撫養權利的一方當事人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當事人則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婚內子女撫養協議中應當明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時間和次數以及方式,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煩。須注意,如果在離婚後探望如果對子女的身心健康產生了不利影響,法院有權利終止探望權,事由消失可恢復探望權。

婚內子女撫養協議書的基本原則也是最重要的原則應當是從孩子的健康成長出發,從孩子的角度考慮問題,其次才是維護自己的權利。另外,對不協助行使探望權的行為,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但同時如果子女已滿十週歲,不願意執行,法院需徵求子女的意見,不能強迫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