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結婚證能帶孩子走嗎?
現在我們的思想越來越開放,結婚生孩子是一件人生中的大事,我們國家對於沒有結婚證生孩子的婚姻規定的是不受我們國家法律保護的。在現在的生活中這樣類似的案例也有不少,那麼沒辦結婚證能帶孩子走嗎?有何規定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所以你是第3點的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小孩是你們共同的,他當然也有撫養的義務,所以也當然要出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前,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之後,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羣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如同居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所以你是第3點的情況,屬於非法同居關係。小孩是你們共同的,他當然也有撫養的義務,所以也當然要出撫養費。
沒有結婚證有孩子算是合法夫妻嗎?不算。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則不存在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國《婚姻法》第7條規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就是説合法的夫妻關係是從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取得結婚證時算起的。法律規定結婚的唯一合法手續是取得結婚證。只有結婚證(包括《夫妻關係證明書》)才是證明婚姻當事人婚姻合法性的唯一的法律依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沒有結婚證孩子怎麼上户口
這需要證明這個孩子是你生育的,這很重要,否則難以説明這個孩子的來歷,因為存在有不法分子買賣孩子的現象,公安機關正大力打擊這樣的違法行為,所以建議你到村(居)委會出具相應證明,然後去鄉鎮(街道)計生部門蓋章,再到當地婦幼保健院開具醫學出生證明,然後拿着醫學出生證明就可以去派出所上户了。中間4個環節可能都有些曲折,能找熟人幫忙還是要好點,如果沒有熟人幫忙也沒關係,為了孩子,給那些同志説説好話,相信您一定會辦成的!
有孩子的出生證明應該要好辦一點。你可以拿着出生證明、户口簿,有其他相關證明更好,沒有結婚證就可能還要麻煩一點,最好讓村裏出具材料,證明你非婚生育的情況,沒有法律説非婚生育的不能上户。直接去您現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孩子上户的問題只是派出所的事,與計生部門其實沒有必然的聯繫。您同時要明白,是有些地方政府為了控制人口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長率,才做了一些私自的主張把上户的事和計劃生育的事聯繫在了一起,去派出所您可以靈活點,要讓派出所的警察知道上户與計劃生育沒有必然聯繫,要讓她知道你有這些證明完全能證明孩子是自己生的,給孩子上户是派出所的義務。
對於沒辦結婚證能帶孩子走嗎的問題我們國家是有着法律規定的,因為沒有結婚證的婚姻我們國家的法律是不同意的,所以説如果是一方帶走了孩子的話我們處理起來是非常的麻煩的,是可以帶孩子走的,但是如果想要回孩子還是要向法院進行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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