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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的特點有哪些

探視權的特點有哪些
探視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法律只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的
一方具有探視權,但是並沒有詳細的規定探視權如和行使。在實踐中,探視權一般需要男女雙方協商,其中包括對探視的時間、地點、誰負責接送等等問題協商一致,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需要起訴到法院,法官一般會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如雙方的工作性質、家裏長輩是否能照顧、雙方的居住環境等因素綜合考慮,給出具體的探視方式。但是即使法院判決了,由於探視權是具有人身屬性的權利,如果一方不履行,在執行上還是有一定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之後,不直接來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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