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離婚女方必須出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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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時,需要就孩子的撫養權問題進行協商,能夠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離婚協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若協商不能達成合意的則要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在夫妻雙方條件相差不大的情況下,一般法院會將孩子判給女方,由男方定期支付撫養費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作反向的判決,那麼,是不是離婚女方必須出撫養費呢?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相關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並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准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7、我國《婚姻法》第37條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綜上所述,關於是不是離婚女方必須出撫養費的問題,需要根據孩子與誰生活來分析確定,如果孩子隨女方生活,女方本來就在直接撫養孩子,自然不必向誰支付撫養費,如果孩子隨男方生活,一般女方應支付撫養費,也可以與男方達成協議由男方承擔全部撫養費,但如果男方能力不足的法院不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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