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探視權是否需要反訴
2018年探視權是否需要反訴
探視權可以進行反訴。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什麼是探望權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反訴條件
1、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自身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我國法律規定,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反訴。規定沒有被告的案件是不可以進行反訴的,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不適用反訴,還有婚姻家庭中有關於人身權的案件也是不可以進行反訴的,總之案件需要進行反訴的時候,相關機關會告知你適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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