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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學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

成年學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

一、成年學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

成年學生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要看子女是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且子女成年後,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二、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法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綜上,撫養費請求權的主體為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

從撫養費的功能看,撫養費的主要功能是為了維持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活,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生存權,從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當子女成年時,撫養費用已喪失功能,不具有保護利益。從撫養費立法目的及其功能來看,子女未成年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未承擔的撫養費用,同樣因其子女成年喪失保護價值應不予保護。即子女成年後,不能對其未成年期間父母應承擔的撫養費用進行追償。

需要注意的是,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的前提是子女是否具有獨立生活能力,學生由於處於求學階段,無法獨立支付個人生存所需要的費用,因此可以要求父母支付生活費,且父母不應對子女的撫養費要求補償。如果子女已經具備獨立生活能力,父母不應當支付其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