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子女撫養權歸誰
夫妻雙方通過訴訟離婚,而對於子女的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時,人民法院一般會從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決定撫養權的歸屬,具體適用原則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予以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5、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商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以准許。
6、在離婚訴訟期間,雙方均拒絕撫養子女的,可先裁定暫由一方撫養。
新的《民法總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的是8歲以上的孩子,應該考慮他們的意見。現在實務審判中,更多考慮的是“兒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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