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哪裏變更孩子撫養權?
對於孩子的撫養權的問題一直是我們現在最有爭議的問題之一,有孩子的離婚家庭這個問題通常也是最主要的問題。還是的撫養權肯定都是隻會對一方有,另一方要承擔撫養費的。但是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我們想變更的話那麼去哪裏變更孩子撫養權呢?
一、更改撫養權應該去哪裏辦理
需要到法院進行變更。想把小孩撫養權變更過來,實踐中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在離婚後,一方或雙方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2)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
(3)如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4)撫養權變更需提出證據證明自己帶孩子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5)孩子年滿18週歲的,無需任何人的監護與撫養,所以孩子年滿18週歲後,不再存在撫養權變更的問題。
二、如果要去變更小孩撫養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願意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撫養權的。
三、法院一般會支持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一方的情形: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管轄為,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四、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哪些?父母雙方離婚後,如果想變更孩子的撫養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根據父母雙方或子女的實際情況的變化,依法予以變更。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法院處理子女撫養問題是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基本原則。
司法實踐中,撫養權一旦確實後,想要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是有一定難度的,除非出現了法定情形。那麼,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相關司法解釋對於可以變更孩子撫養權的法定情形,一共規定了以下幾種情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傷殘,必然影響到對孩子的教育和照料,從孩子成長的角度出發,這是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中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一方無力撫養孩子,那麼只能尋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了。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關心孩子成長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但是,在這個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變更孩子撫養權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財產。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的。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相關的民事活動。
此種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下,父母離婚時,對於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應當聽取孩子的意見。而在離婚時不滿十週歲,過了幾年,超過十週歲後,如果孩子明確表示願意跟隨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請變更離婚孩子撫養權。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這是個兜底條款,變更撫養權的法律規定有時候並不能全部囊括,因為社會現實是複雜的也是在不斷髮展的,對於那些制定司法解釋時考慮不到的問題,司法解釋賦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在法院審理中法官可以根據自己對客觀情況的主觀認識來判斷是否應該變離婚孩子撫養權。
去哪裏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在離婚的家庭中雙方都肯定是有想過的,在這個問題上我們呢是需要去法院進行變更的。但是撫養權的變更是要有着前提的條件的,變更撫養權一般情況都是因為一方感覺自己承受不了撫養孩子了,對於這種情況也是可以變更撫養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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