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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比例一般是多少

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比例一般是多少

離婚夫妻在確定了未成年子女撫養權之後,緊接着就是應當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數額了。而這個撫養費一般也是由沒有獲得撫養權的一方實際支付的,那此時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比例一般是多少呢?若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比例一般是多少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變更子女撫養費的方式: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1)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2)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瞭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是否確有增加的必要,從而作出變更或維持原協議的判決。

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2、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但因為實際情況的不同,因此這個比例也不是很固定的。在計算子女撫養費數額的時候,一般是需要考慮子女的生活學習需要、父母的經濟收入以及當地的實際消費水平確定的,這就導致在不同的家庭中計算出來的撫養費數額都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