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嬰兒狀告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嬰兒狀告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一、嬰兒狀告父親要撫養費是否可行?

嬰兒狀告父親要撫養費是完全可行且受到法律的保障的,但是因為孩子小,可以由母親或者撫養人代理。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我國法律上的撫養費,是指當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支付給未成年人的費用。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二)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夫妻離婚了,最無辜的可能是孩子。而孩子的成長是一個漫長的過程,那麼孩子撫養費的標準及支付的問題就變得非常重要。現實生活中,通常情況是法院判決後,一方拒付撫養費,那麼另一方就可以拿着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此過程中,可以找尋專業律師協助執行,這樣能較快的解決撫養費糾紛也減少了對孩子生活的影響。

綜上所述,嬰兒的父母在離婚之後一般都是在法院的判決下歸母親直接撫養的,但是作為嬰兒的父親依舊承擔着支付其孩子日常所需費用的責任,如果父親不負責任的,母親雖然沒有資格起訴,但是可以用嬰兒的名義提起追討撫養費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