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孩子扶養費怎麼算?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孩子的撫養問題作出處理。夫妻中未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按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這是法定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不過實踐中,許多夫妻在確定撫養費標準時經常會引發爭議,那離婚孩子扶養費怎麼算?我們一起來看一看法律對此有哪些規定吧。
一、離婚孩子扶養費怎麼算?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二、撫養費的給付期限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父母撫養孩子不僅僅出於義務,還出於對孩子的愛,所以如果父母有條件,適當給予孩子多一些撫養費對於孩子的物質條件也會有所改善。但如果父母經濟能力一般,可以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雙方協商撫養費的支付標準,一般來説應以可以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支出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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