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做老婆的監護人有哪些情形?
在現實中我們知道只有在能力上成為弱者才需要別人的照顧,而法律上來説只要有法定情形就需要設立監護人為那些沒有能力的人承擔責任,但是都是成年人的夫妻在現實中可能也會出現需要監護的情形。那麼,丈夫要做老婆的監護人有哪些情形?
一、丈夫要做老婆的監護人有哪些情形?
只有在老婆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才需要丈夫當人老婆的監護人。
正常的年滿18週歲的人,就是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此時是沒有監護人的,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法定監護人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應當由其父母擔任,如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按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或者民政部門。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親屬;
⑤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沒有上述範圍的近親屬或近親屬喪失監護能力的,有關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可以從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近親屬、朋友中指定監護人。當近親屬對於由誰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有關單位、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並從他們中間指定監護人。
4、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別規定之外,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仍由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承擔,但委託監護人對此確有過錯的,應承擔連帶責任。
一般來講在成年之後就不會再有監護人了,但如果成年之後被鑑定為精神病人的話,則就還需要設立一個監護人。而法律規定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是與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是不同的。
綜上所述,並不是所有的丈夫都能夠成老婆的監護人併為其承擔起相應的行為後果的,在法律上個體只要有能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不需要任何的監護人,而只有特殊情形下失去了相應的能力才會設立丈夫作為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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